近日,網(wǎng)友張女士在社交媒體上反映,1月22日自己在動車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,導致7個月的孩子早產(chǎn)離世。2月19日,張女士最新回復網(wǎng)友留言時表示,“已找到行李的主人,準備起訴”。
乘動車被掉落行李砸中早產(chǎn),孕婦該向誰維權?.png (640.84 KB, 下載次數(shù): 3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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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2-21 10:47 上傳
一次出行導致如此嚴重后果,對于張女士來說,真是一場無妄之災。作為受害人,她遭受的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害,應該得到也一定會得到賠償。只是懸念在于,誰是賠償主體?鐵路部門要不要擔責?
“已找到行李的主人,準備起訴”,從張女士的回復看,其“矛頭”對準的是行李主人——“肇事”的是行李,從樸素認知出發(fā),不少人也會做出這樣的判斷。
不過,法院斷案需要證據(jù),而不能憑推斷。行李掉落是事實,但究竟放得有無問題,則需要調(diào)查,取得相關證據(jù)。如果證據(jù)顯示,行李放置不當,導致掉落砸人,行李主人需承擔賠償責任;相反,如果行李放置沒問題,掉落是意外事件,則行李主人無過錯,賠償也就無從談起。
對此,廣州客運段發(fā)布情況說明稱,旅客葉先生在南寧東站登上D3702次列車(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)后,將所攜帶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貼有“連接部位 勿放行李”安全標識字樣的行李架隔斷處,列車啟動時,行李箱掉落砸傷旅客張女士。
照此說明,行李主人將行李放在了不該放置行李的隔斷處,最終導致掉落砸傷人。如果上述說法屬實,行李主人或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,但是不是唯一賠償主體,仍有不確定性。也就是說,鐵路部門未必可以全身而退。
在法律上,從張女士購票起,她和鐵路部門之間的運輸合同即已成立。根據(jù)民法典,作為承運人,鐵路部門最重要的義務,是“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(nèi)將旅客、貨物安全運輸?shù)郊s定地點”。而在這一事件中,“安全運輸”并未實現(xiàn)。
廣州客運段的說明似乎意在強調(diào),行李主人將行李放在不該放置的地方,是導致張女士被傷害的原因。但這里有兩個問題:一是,“連接部位 勿放行李”安全標識字樣是否足夠醒目?如果足夠醒目,可以推定行李主人看到了;如果不夠醒目,則另當別論。二是,張貼安全標識,是否可以免除鐵路部門發(fā)現(xiàn)、消除風險的義務?
安全標識應該張貼,但貼了也可能有人沒注意,甚至還有少數(shù)人不認字的情況。從安全運輸?shù)慕嵌瘸霭l(fā),對于旅客不當放置行李,鐵路部門有及時排查、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。這一事件中,如果發(fā)車前列車員能做必要的檢查,悲劇本可避免。
決定鐵路部門要不要承擔責任的,還有一個判斷因素,即事故發(fā)生后的救治情況。民法典規(guī)定,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,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、分娩、遇險的旅客。在這一事件中,張女士是孕婦,被行李砸中“遇險”,應該得到及時救助。
但按照張女士的說法,鐵路部門事后的救助存在疏漏。當然,這只是一方說法??梢韵胍?,張女士遇險后鐵路部門的救助是否“盡力”,也將是庭審的焦點之一。
該案最終是一方賠償還是多方賠償,法院會根據(jù)證據(jù)作出認定。對于張女士來說,身體和心理的傷害已經(jīng)造成,賠償并不能完全消除傷痛,如何不讓類似悲劇再發(fā)生,則是每位旅客尤其是鐵路部門需要面對的問題。
對于旅客來說,規(guī)范放置行李,盡到謹慎義務,并非多難的事兒,這既是對他人負責,也是對自己負責。現(xiàn)在的列車速度快,行李一旦脫落,造成的傷害更大。為此,鐵路部門更應舉一反三,加大巡查力度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、消除安全隱患,并及時升級安全保障舉措,確保萬無一失。
(來源:紅星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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